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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单独二孩”非婚生二孩需征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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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单独二孩”非婚生二孩需征社会抚养费

Memories° 发表于 2014-7-14 10:05:44 浏览:  118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3月28日,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代表着“单独二孩”政策正式施行。近日,省卫计委针对《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解释。其中,非婚生二孩需征收社会抚养费。

  释疑解惑

  申请再生育出示哪些文件?

  答:申请再生育的夫妻,须出示以下证明文件:

  不能生育者同意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再生育的声明。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再生育者之外的法定监护人签属同意;无法定监护人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签属意见;由市、州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不能生育”的鉴定证明及相关病历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有“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不能生育者如有生育或收养子女行为时,申请再生育的夫妻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诺书;身份证、户口簿及申请再生育夫妻与不能生育者关系证明等。

  哪种“再婚夫妻”不可再育?

答:第三十一条的“再婚夫妻”,不包括曾共同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离婚后又复婚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申请再生育的,多子女一方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应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再申请。

  再婚夫妻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的,如有实名举报,认为其以离婚为手段,达到与前配偶违法生育目的的,审核机关应当召集当事人及各自配偶到场说明情况,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相关政策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再生育“特殊情况”指什么?

  答:特殊情况的再生育审批权限由省级下放到市、州级,报省人口计生主管部门备案后发证,以确保全省政策的一致性。“特殊情况”是指:

  夫妻一方患不孕症,通过辅助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后,又自然怀孕的。第一个子女患白血病,医学上认为需要再生育一个子女,为其通过骨髓配型、移植实现救治的。其他不可预知的特殊情况。

  以上情况需要相关医学鉴定证明的,必须由市、州人口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医学证明的复印件必须有“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领取再生育证明后方可生育”,对违反此条的,可给予批评教育后补证,但不征收社会抚养费。

  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省咋办?

  答:“因婚姻关系形成的事实迁移人员”,夫妻双方均为我省户籍的,执行我省的生育政策,再生育证明可在居住的男方户籍地办理;夫妻一方为我省户籍,符合外省生育政策但不符合我省生育政策的,我省方户籍地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协助其在外省办理;符合我省再生育政策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在我省办理再生育证明:

  同时符合两省的生育政策;虽不符合外省再生育政策,但外省在我省再生育审核表上加盖了公章,或出具了相关证明;不符合外省再生育政策,且外省拒绝在再生育审核表上加盖公章或出具相关证明的,须由本人作出在我省办理再生育手续后,如外省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其他处罚,应当接受处理的承诺。

  关键词·再生育审核

  流动人口再生育证明回户籍地办理

  据了解,凡符合《条例》再生育规定和特殊情况再生育的,除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外,有单位的,须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流动人口的再生育证明须回户籍地办理。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办理再生育证明的,只要一方户籍地在我省,即可在我省办理。

  以下情况适用“单独”两孩政策: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与一方长期共同生活,该方未再生育的,所生育的子女视为独生子女。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再婚生育时,该子女已经年满十八周岁的视为独生子女。

  再婚夫妻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

  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及该夫妻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

  关键词·违法生育

  未婚再育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按照《条例》规定,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除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行为,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征收社会抚养费,不作为违法生育统计;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的再生育属于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作为违法生育统计。

  夫妻不符合《条例》关于再生育规定的情形,超数量生育的,属于夫妻超生;男女双方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再生育的行为,属于同居超生。

  采取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怀孕多胞胎的,在不影响母婴健康情况下,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生育数量生育,超出《条例》规定数量生育的子女,视为超生。

  男女一方或双方在各自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生育的行为,属于“有配偶但与他人同居生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关于“夫妻”生育子女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关于“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的规定,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再生育子女的,不因补办结婚登记,追溯其夫妻关系而免除《条例》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记者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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