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为不具备高考资格的人员、不具备异地高考条件的人员、替考人员办理假证明、证件、学籍、档案、户口、身份证等,使其获得高考资格、异地高考资格或替考资格。
二、不准不对考生及其准考证、身份证核对就将考生放入考场。
三、不准对考生及有关人员违反高考纪律行为不制止、不报告、不处理,玩忽职守。
四、不准提示、暗示考生答题或为考生传递答案。
五、不准在考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
六、不准向考生提供或销售考试作弊工具。七、不准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
八、不准利用高考之机索贿、受贿、行贿,以权徇私。
九、不准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胁迫他人作弊。
十、不准违背有关政策或考务规定擅自处理考务问题。
违反“十不准”或其它高考规定,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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