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八旬的老人,因为房子的事,将二儿子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老人和其他子女按比例共同享有房屋产权,但原告和被告都不服判决,双方均提起了上诉。
带着8万元住进二儿家
82岁的松原市民王老太(化姓)说,老伴在世时是一名教师,而她没有工作。老两口育有6男两女,含辛茹苦地将8个孩子抚养成人。
王老太说,孩子都成家后,老两口在2001年选择与老儿子生活在一起。2003年3月,他们又准备与二儿子一起生活,为此一家人开了一次家庭会议,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书。协议书大致内容是:子女都同意老人去老二家,在财产方面,两位老人有存款8.01万元,父亲的工资作为生活费和老两口的零用钱。在财产分配中写着:“如果老二把二位老人养老送终,所有钱物都归老二所有,如父母钱款不够时,由老二承担生老病死的一切费用。父母如不愿和老二共同生活,有权另择子女对其赡养,老二在8.01万中扣除医疗费后退还父母剩余钱物。父母不能和老二共同生活时,另择子女对其赡养,此协议也同样适用,另择子女赡养时条件不变。”两位老人与二儿子住在一起后,就将6.9万元的存折、3000元现金,和一张五儿子欠老人8100元的欠条,都交给了二儿子。五儿子当年并未交欠款。
集资房落在了二儿名下
王老太说,2003年5月,老伴原工作单位集资建住宅楼。一家人经过商量,买了一套不到90平方米的住宅。学校和老伴还签了一份“协议书”,规定:“此住宅楼乙方在世期间必须由本人居住。乙方配偶及子女享有继承权。乙方不得出售、出租他人。如有特殊情况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出售给本校教职工。”
王老太说,到2003年11月最后一次交集资款,他们先后5次交了11914.47元,每次签名都签了老伴名字,交款人是老二或者是二儿媳。新房子买了还没住进去,2003年10月,她的老伴去世了。
一直到2012年年末,王老太一直与二儿子生活在一起,住着这套集资房。
2008年,学校给教师住宅楼办理产权,因王老太的老伴一直与二儿子生活在一起,老人已去世,老二就将房子的产权落在了自己的名下。
王老太的四儿子接父亲的班,在学校当一名教师。学校当初让他去通知买房子的教师到学校办理房屋产权证相关手续。 “当时我妈在我二哥家住,父亲去世也是二哥一手操办的,按照‘赡养协议’中的规定,谁为父母养老送终,老人的财产就是谁的,所以学校通知我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就将我二哥的证件交到了学校。”四儿子说。
因锁事母子闹翻了
王老太说,变故发生在2012年下半年,老二的儿子结婚,一家人住在一起。因锁事,王老太与二儿子发生了矛盾。
“我说了孙媳妇一句不该说的话,他就撵我走。”王老太说。而老二说,“我没有撵我妈,是她自己想走的。”
母子合不来就要分,母就让儿子搬出去,儿子说房子是他的,让老人搬出去。
“我们几个子女到一起,认为当时买房时我二哥确实拿了部分房款,大家一商量,决定谁不要房子,另一方就给20万元,老人要房子,谁赡养老人就由谁拿,老人去世后房子归赡养老人的子女所有,我妈同意了,二哥却不同意。”老儿子说。
“房子是我花钱买的,老人带来的钱买药花了一部分,丧葬费又花了一部分,现在只剩下不到5万元。如果让我给,只能给老人当初带过来的8.01万元,至于这么多年老人在我家的吃饭和买药等费用,我就不要钱了。”老二说。老人暂时不想去其他子女家,几位子女也有特殊情况。后来老人的三儿一女出钱给租了一套位于6楼的房子,4人轮班照顾老人。
为了房子对簿公堂
为了讨回房子,老人将二儿子告上法庭,法院经过调查将其他几位子女也列入被告。
法院一审认为,两位老人当年交给老二的现款7.2万元,扣除老人给大儿子的5000元房款,当年购买集资房款为6.7万元,买房款总计为119148.47元,其余52148.47元房款认定为老二夫妇用自己钱交的。因老人的一个儿子去世,孙子放弃继承,一个儿子也放弃继承,两人的份额由王老太继承。法院判决,老人享有37.488%的房屋产权,老二享有46.892%的房屋产权,其他5位子女每人享有3.124%的房屋产权。
接到判决书,老人和老二都不服,都提出了上诉。松原市中级法院认为,本案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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