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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盗车杀婴案主犯周喜军一审获死刑,当事人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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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盗车杀婴案主犯周喜军一审获死刑,当事人提出上诉!

点点滴滴 发表于 2013-5-28 09:07:04 浏览:  2841 回复:  12 [显示全部楼层]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你这畜生也好意思提出上诉?
                           

  5月27日下午5点半左右,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官方微博@央视新闻发布消息称,长春盗车杀婴案主犯周喜军一审被判死刑,微博全文如下:3月,周喜军盗窃一辆轿车后发现后座有一婴儿,将婴儿掐死埋于雪中。今天,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周喜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罚金50000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98.5元。宣判后,周喜军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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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上午7时许,周喜军将停放在长春市西四环路与隆化路交汇处的为家超市门前的一辆银灰色RAV4丰田吉普车(车牌号吉AMM102)盗走。途中,周喜军发现有一名婴儿在后排座上。行驶中,车上婴儿啼哭,周喜军遂停车用手掐住婴儿颈部致其昏迷。后婴儿苏醒再次啼哭,周喜军用红布条勒婴儿颈部,直至婴儿死亡。8时20分左右,周喜军将婴儿埋于积雪中。

  婴儿被盗消息经媒体、微博等渠道披露后引起社会关注,除公安机关全力抓捕外,社会公众也自发寻找被盗车辆及婴儿。3月5日,周喜军向警方自首。3月7日下午,周喜军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我国刑法规定,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而据中新网5月27日报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喜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汽车,价值巨大,车内的婴儿啼哭,周喜军害怕被抓获,残忍地将婴儿掐、勒颈部致死,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在自知无处可逃的情况下投案,虽自首成立,但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对被害人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保护丧葬费17098.5元。

  周喜军,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出生地为吉林省公主岭市,户籍地为长春市经开区。
[发帖际遇]: 一个袋子砸在了 点点滴滴 头上,点点滴滴 赚了 5 . 幸运榜 / 衰神榜
希腊神话 发表于 2013-5-28 09:09:06 显示全部楼层
看帖要回,回帖才健康,在踩踩,楼主辛苦了!
人民消防为人民 发表于 2013-5-28 14:53:26 显示全部楼层
2012你不懂爱,末日到底没有来。
王小蝶 发表于 2013-6-1 08:33:43 显示全部楼层
悟空!你给我滚过来!为师不是告诉过你吗?不要老是想着白骨精,等你修成正果,天下母猴任你挑,想要哪个就哪个!你看看为师,车迟国的女王我都没要!为了以后我的后宫三千佳丽,我都忍住了。。。
从头来过 发表于 2013-6-2 19:37:30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都不等我老公搬完砖回来”孟姜女摸着眼泪如是说
悠然自得 发表于 2013-6-22 10:35:37 显示全部楼层
为毛老子总也抢不到沙发?!!
傻兔兔 发表于 2013-6-27 13:21:11 显示全部楼层
鄙视楼下的顶帖没我快,哈哈
透明 发表于 2013-6-28 09:42:05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不错,顶先!
莫晓乐 发表于 2013-7-19 02:29:22 显示全部楼层
元芳你怎么看?大人,此事必有蹊跷!!
深秋紫晴 发表于 2013-7-19 05:57:48 显示全部楼层
看帖要回,回帖才健康,在踩踩,楼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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