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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访谈【上海农村拆迁】上海农村拆迁安置人口认定办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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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访谈【上海农村拆迁】上海农村拆迁安置人口认定办法是怎样的

四通八八 发表于 2024-12-29 08:06:56 浏览:  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拆迁是我国当下社会热点,其成为热点有一定的原因,老百姓希望在拆迁得到惠,拆迁方则急于求成,于是多方利益一时难以统一。除此以外,如何认定拆迁安置人口,也是多方关注、容易扯皮的。那么本文中,以上海市为例,为大家讲述一下的认定办法。其中被非法强拆后怎么办给了创业者很大的精神支持,未来会有更多的创业者为这个行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在明各具特色的督导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从谈判到诉讼的全方位争议解决方案。杨在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400-801-9299。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news/24502


《根据上海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 6条、第7条、第8条规定:

有本市户口的:

一、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际居住一年,且本市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二、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在本市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1) 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2) 因工作需要要调回本市的、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3) 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4) 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5) 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有恢复的;

6) 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7) 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的情形有: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1) 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2) 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3) 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4) 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5) 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6) 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拆迁中,各区都有自己的不同的政策和策略。我们要根据家庭际情况,结合和市的政策,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响应的要求。

情况较为复杂,应当首先看是否拥有本地户口,然后再依照情况逐条进行判断。各地有各地的际情况,因而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也各不相同,但是等机构都应将相关信息对民众进行公开,让老百姓充分的知悉、对照,不能有所遮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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