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10年前,河北省馆陶县房寨镇政府原工作人员闫秀芳因合法经营的门市部,遭到了该镇原法庭庭长王成忠等人的严重侵权和陷害,迫使其走上艰辛的维权上访之路。特别令人费解的是,踏破铁鞋、喊冤上访无门的闫秀芳不但没有为自己讨回应有的公道和人权,反而遭到了两届县主管领导和司法机关的联手迫害和摧残。在遭到非法羁押266天之后,又于今年7月26日被公安人员骗至邯郸市,遭到非法劳动教养。
一名基层女共产党员的人生悲惨遭遇
---河北馆陶县闫秀芳遭非法劳动教养事件系列调查之一
文/图 《中国记者调查网》记者 刘来迎 任腾飞 特约记者何泰文
“我真的不敢相信,我妈的命运会这么艰难这么苦,我拼上这条性命也要为我妈妈讨回做人的尊严和公道……”近日,刚刚从云南某大学毕业的女大学生万洪静和弟弟,神情忧郁地走进了《中国记者调查网》编辑部求援,声泪俱下地向工作人员倾诉了母亲闫秀芳十年来维权上访的悲惨遭遇,提供了详实细致的控诉证据材料。他呼吁北京相关媒体高度关注这一严重政府官员和司法腐败事件,并作披露追踪。
本网接到万洪静的投诉反映后,经编委会讨论,决定前往案发地进行明察暗访,了解掌握事件真相,从而逐步解开了被压制隐瞒长达10年之久的两届政府官员和司法腐败黑幕。
镇法庭庭长非法侵占承包场地
图1:闫秀芳同志
据了解,今年56岁的闫秀芳是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房寨镇一村人,同时是一名35年党龄的基层中共党员,曾长期供职于房寨镇政府,由于身体在上班途中摔伤,并进行手术,不能正常工作且得不到组织上的应有照顾而下岗。由于家庭生活困难所迫,身体虚弱的闫秀芳为养家糊口,决定做个小本生意。
在亲戚朋友的帮忙下,闫秀芳东借西凑筹集经费,并于2001年3月12日与馆陶县河寨乡原供销社签订了一份合法承包《协议书》,承包供销社大门以西门市房屋6间,使用土地面积东西宽21.7米,南北长24.1米,承包期50年。
《协议书》签订后,闫秀芳一家倾其所有投入全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将已破烂不堪的门市房屋进行了修缮,并垒起了大门和院墙,开始经营化肥、种子、农药等物资。另外,还与亲戚合资办起了一家蜂窝煤球加工厂,效益可嘉。
不成想,刚刚红火不久的生意却节外生枝地遭到非法抢夺,闫秀芳被关押坐牢,险些招来杀生之祸。
2002年1月12日,当时担任县法院房寨镇法庭庭长的王成忠,趁闫秀芳外出之机,与他人恶意串通,指派法庭工作人员李章柱、张贵印、靳旭业三人私自去河寨乡原供销社,将她合法承包经营的门市和使用的部分土地非法侵占,平白无故地划给了一个当地叫闫宗和的人使用。据了解,这个犯有“红眼病”的闫宗和对闫秀芳的门面生意“窥视”已久,见到别人挣钱就不舒服。闫宗和凭借其在县政府当官弟弟的后台,尔后联合法庭庭长王成忠,竟企图以“法律”为掩盖,寻机下手巧取豪夺,非法占为己有。
当时,有好心人告诉闫秀芳说:“不好了,你家出大事了,闫宗和找法庭王庭长打你们门市的主意呢。”闫秀芳得知情况,风风火火从外地赶回家。当她找到镇法庭庭长王成忠理论,王看到《协议书》后假惺惺地说:“哎呀,你有手续为什么不早说呀?幸亏法庭当时一个字也没写,要是写了字就麻烦了,你回去以后按照你们《协议书》上规定使用,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你们,我们法庭所丈量的边界错了,一定纠正”。当时闫秀芳要求王成忠去事发地说明情况,但对方不肯,并推脱说:“法庭的人不能再去你们当地了,只能在法庭办公室工作,你怕他们吗?总不能叫我们法庭给你们垒墙吧,你回去以后,按照你们《协议书》上规定使用,有多少就占多少,如果你们当地的承包住户谁胆敢干涉你们,我们法庭就给谁拍卖掉”。
然而,令人想不到的是,这名王庭长却阳奉阴违、言行不一,继续支持闫宗和一家侵权霸占闫秀芳及家人所承包的门市部院墙,多次出马亲临现场充当闫宗和的侵权打手,向受害人一方施压,并向上级汇报假情况。
就这样,闫秀芳的人生命运一路下坡,一步步陷入了灾难的泥潭。
据知情者回忆,2003年12月12日上午,身为法庭庭长的王成忠竟在馆陶县法院众目睽睽之下出尔反尔,对闫秀芳满口脏话威胁谩骂,甚至动手动脚。
2004年3月5日晚,王成忠等三人闯进闫秀芳的家中,私设公堂,对其家人非法讯问。更为严重的是,同年3月8日,王成忠等又去河寨原供销社,推倒闫秀芳一家所合法承包的门市部院墙和大门垛子,堵死正在经营的门市大门口,造成闫秀芳一家不能出入。同时,对闫秀芳一家合法承包经营的门市房屋和使用土地面积进行所谓的“再次评估、拍卖”,使得这一严重侵权行为进一步恶化。
县党政机关变成“违法犯罪包庇所”
《中国记者调查网》调查证实:2003年6月至2005年9月,闫秀芳曾经多次向馆陶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王成忠徇私枉法、为他人谋取私利、严重侵犯其合法承包经营权问题。
当时,县委副书记赵瑞海主管此案。他牵头组织馆陶县政法委、信访局、法院组成联合调查组介入此案。开始,赵瑞海还比较负责任,但时隔不久却一变常态,态度来了个三百六十度大转弯。本来,经过国家最高人民法院的专家鉴定和听证会,早已查清王成忠严重侵权事实。但作为主管领导的赵瑞海,却“出人意料”的开始滥用职权,干起了玩忽职守,欺下瞒上包庇王成忠的勾当,以各种借口,将问题人为地拖延不解决。
由于受到赵瑞海的包庇和袒护,身为法庭庭长的王成忠,反咬一口,污称闫秀芳的那份承包《协议书》是假的,是被涂改过的,企图以此手段,早日促成其涉嫌犯罪行为的“合法化”。
2004年7月20日,馆陶县法院拿着闫秀芳的这份《协议书》去最高法院鉴定。
在鉴定《协议书》之前,馆陶县法院原院长赵彦平,原县委副书记赵瑞海向闫秀芳承诺“如这次鉴定你们的《协议书》确定是更改的,你闫秀芳拿鉴定费,如不是更改的县法院去当地纠错”;赵瑞海又说“如这次确定你们的《承包协议书》不是更改的,县法院再不去当地纠错,你闫秀芳就告我赵瑞海一人……”
鉴定结果六天就出来了,在赵瑞海等人的把持下,县法院却在一年后才出示给受害人。该承包《协议书》鉴定结果虽然再次证实了闫秀芳的清白无辜,但国家的法律却遭受到了枉法者们无情的亵渎和玩弄。所谓的“法律效力”一词,对于含冤的受害人来说,是一张“不敢奢望的画饼”而已。
为维护合法权益,闫秀芳逐级向市、省、中央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问题,希望能得到公正处理。中央有关部门和领导信函多次交办:省人大、信访局、政法委、高级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邯郸市人大、政法委、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信函多次转办,并在督办结论中明确认为:“馆陶县法院王成忠违法办案,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多次上访,要求你院加大力度依法彻底解决问题”。
但是,由于主管政法工作的赵瑞海怕追究责任,多次指派县政法委、信访局、法院、房寨镇与闫秀芳签订解决问题《保证书》,以各种借口将上访途中的她骗回馆陶县,就是不解决问题。
图2 接访人员伪造的所谓《保证书》
2006年7月10日,馆陶县县长张跃峰在该县法院组织县政法委、信访局、公检法司、土地局等有关部门大接访情况听证会。在会上,闫秀芳所反映王成忠严重侵犯其合法承包经营权等问题却被县法院无理由驳回。县长张跃峰得知后,当面质问:“赵彦平院长,你们法院怎么搞的,弄这么烂?马上组织骨干力量依法查处”。
同年10月23日,馆陶县委、县政法委决定:馆陶县人民法院纠正错误,恢复案件真相,并将被王成忠、闫宗和等非法侵占的承包门市所使用土地归还当事人。同时,将被推倒的院墙重新垒砌。内幕人士说,馆陶县法院领导王宪禄在背后搞手脚,使纠错工作一直没得到落实。
捏造敲诈事实栽赃毒打维权人
《中国记者调查网》调查证实:2007年3月6日,馆陶县县委副书记赵瑞海指派馆陶县房寨镇书记王德刚等人,从北京西客站将闫秀芳强制拉回。押解回后,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将其非法拘禁在他们的私人黑监狱--馆陶县麻呼寨民兵基地大院一间平房内。同时,并指派姚春锋、闫宁、刘国涛、白生太、李书军等看管。看管期间,恶势力骨干分子王德刚对闫秀芳进行多次恶骂毒打和折磨,致使其当场被打昏,致颅脑、眼睛留下后遗症,至今仍在治疗(有脑CT照片、眼科B超照片、病历、证人证言)。
2008年7月8日,由于闫秀芳再次向中央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赵瑞海再次指派房寨镇工作人员闫宁、赵庆彬等人将其骗回当地,并进行报复陷害。
2008年7月13日、16日,赵瑞海指使闫宁、赵庆彬向馆陶县公安局进行所谓的“报案”,联手造假编造“证言证词”,诬告闫秀芳在北京“敲诈”他们1.26万元。
2008年7月16日,闫宁、赵庆彬等人同维权上访人、受害人闫秀芳,一同从北京乘坐开往邯郸的列车。当晚,县公安局马吉勇和几十名帮凶早已在邯郸站出站口等候。晚8时许,闫秀芳还没走到出站口时,马吉勇等十几名帮凶蜂拥而上,强拉上警车送往馆陶县刑警三中队;当晚深夜零时,马吉勇将闫秀芳非法拘留并送进馆陶县看守所。
同时,对其进行非法搜身和各种手段折磨逼供,费尽吃奶的力气,仍然没见到1.26万元,证实“敲诈”事实根本不存在。但马吉勇仍然不死心,严重违规违法,在毫无事实证据的情况下,采用各种毒辣手段对受害人闫秀芳进行多次讯问,威胁逼供,制造无中生有的“事实”,故意制造案件实体错误。
更加令人匪夷所思的是,2008年7月24日,在主管县委领导赵瑞海的唆使下,馆陶县公安局办案人员马吉勇,以所谓的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向馆陶县检察院非法提请逮捕无辜者闫秀芳,并与同日执行逮捕。本案由马吉勇故意制作错误结论,并进行非法起诉。
遭非法羁押266天三次被“起诉”
《中国记者调查网》调查证实,2008年9月24日,馆陶县公安局闫秀芳冤案主办人员马吉勇,罗列编造事实证据,第一次将其向馆陶县检察院递交非法起诉。
同年10月22日,馆陶县检察院将马吉勇递交的非法起诉,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同年11月21日,马吉勇没有补充新的证据,第二次向馆陶县检察院递交非法起诉。
同年12月2日,办案人员徐剑瑛第一次将闫秀芳非法公诉到馆陶县法院,案件无事实证据被退回县检察院。
2009年4月9日,馆陶县检察院再次将马吉勇递交的非法起诉,退回馆陶县公安局重新侦查。
同年5月7日,马吉勇依然无新的补充证据,第三次向馆陶县检察院递交非法起诉。
2010年1月14日,办案人员徐剑瑛第二次将闫秀芳非法公诉到县法院,案件依然无新的补充证据,再次被退回馆陶县检察院。
同年12月30日,在受害人的抗议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下,馆陶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直到2011年6月14日,馆陶县检察院又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书,退回县公安局;该县公安局不得不于当年6月23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
之后,受害人家属曾经多次向办案机关讨要撤销案件决定书至今没给。
据调查证实,2010年4月7日,馆陶县检察院办理闫秀芳所谓的“取保候审”,但闫秀芳本人根本不知道,更没有担保人、无交纳保证金。县检察院办理闫秀芳所谓的“取保候审”,违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所编造的理由是,陈贵银、张连付保证领导解决问题,闫秀芳不再上访)
馆陶县公安局、检察院非法羁押闫秀芳266天,故意制造错案,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的法律规定;违背公安局、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馆陶县公安局、检察院办理闫秀芳案件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馆陶县公安机关所开具的拘留、逮捕通知书,馆陶县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不起诉决定书依法无效,属于司法人员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受害人维权上访“换来蹲大牢”
按理说,事已至此,上下忙碌多年的腐败黑恶势力的大小头目们应该偃旗息鼓,停止对受害人兼维权上访人闫秀芳的继续关押和迫害。并且,长期打压迫害无辜者的原县委副书记赵瑞海已经调离。对于新任领导来说,本来应该总结前任的教训,为民主持公道、依法妥善解决好受害人闫秀芳长达10年之久的涉访诉求,以此安抚人心。
特别是,在现任馆陶县委副书记马光瑞曾经对受害人“安慰”说:“这都是前一任领导干的事情,结果留给我们来擦屁股。你放心,只要你不再上访出政府的丑,按国家赔偿你,政府再补助一部分,多给你家赔偿点钱也就算了!”然而,令受害人闫秀芳及家属做梦也想不到的是,此时一只乌黑锃亮的手铐铁锁链正悄悄尾随而来……
2012年7月26日,馆陶县房寨镇党委书记给闫秀芳打电话欺骗说:“你来邯郸吧,领导给你解决问题”。同时,指派该镇镇长赶到闫秀芳的居住地,将闫秀芳及其二女儿劫持到到邯郸市海兴宾馆。这名被一同带去的女儿万红星这样回忆当时的情况:“我们刚进宾馆两分钟左右,馆陶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队长李寿河进来说:‘局长在市里学习,让你下午跟我们过去解决你的问题’。可没想到,我们一出宾馆门口,潜伏守候在那里的一群彪形大汉就把我妈强拉到车上。其中有一人说:‘局长在等你,你必须上车,这是任务’。到车上,我们问他到哪里去,李寿河说:‘局长在省厅等着你,和你去找张越厅长解决你的问题’。但是下车后,我们才知道被政府的人骗到了河北省女子劳教所。同时我们发现,馆陶县公安局副局长徐省军在那里,他啥也没说就把我妈送到劳教所。”
图3 欲加之罪的所谓劳动教养书
在闫秀芳遭关押进该所后,没有出示任何手续,7月27日下午5时许,馆陶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重案中队长徐保军给家属送去早已准备一百多天的(2012)冀邯劳审字第32号《劳动教养书》。记者在这份由邯郸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所做出的司法文书中看到这样一段文字,馆陶县公安局调查认定:2012年3月7日,闫秀芳再次伙同其亲戚五人到北京天安门上访,扰乱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闫秀芳的行为已构成了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呈报本委予以劳动教养……
采访中,一名当地党务工作者说:“闫秀芳作为一名中共党员,有责任和义务依据党章向相关领导反映自己的冤情,在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逐级上访,是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信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公安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上访的。闫秀芳没有违法上访,更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对于她所受到的劳动教养没有法律依据。
一名当地法律界人士坚持认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强烈要求:馆陶县公安局承办闫秀芳劳动教养一案,公开提供以下证据:权利义务告知书、本人供述、训诫书、人证、物证、证人证言、警告、行政拘留法律文书、录音录像资料;办案中心的录像录音及闫秀芳的“前科”材料。
对此,《中国记者调查网》将对这一司法丑闻事件依法查处进展情况继续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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