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北京六岁男童起诉父亲、爷爷、奶奶索要房产。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2005年12月,王先生与孙女士登记结婚。2007年10月,二人生育一子王某某。孩子的出生并未能增进王先生与孙女士的夫妻感情,双方不断因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13年7月,经通州区人民法院调解,孙女士与王先生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同时约定六岁的儿子由孙女士抚养。仅仅3个月后,王先生及其父母即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孙女士作为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于2013年10月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王某某的父亲、祖父母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高楼金第小区的两套房屋归王某某居住、使用。 经过法官核实,王先生的父母在的通州区梨园地区某村拥有一处宅基地及院落内房产,王先生一家三口的户口亦落户此院落中。2011年,该村进行旧村改造,王某某、孙女士、王先生及其父母均为被安置人。此次拆迁,王先生一家三代人共计安置了4套房屋,分别为2套两居室、1套一居室和1套“零居室”。诉争的房屋即为4套安置房中一居室和“零居室”。庭审中,孙女士作为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提交了村委会的拆迁安置办法。根据拆迁安置办法的规定,凡出生于2001年1月1日至搬迁上楼奖励期限内出生的婴幼儿,安置一套一居室和一套“零居室”,而王某某恰恰属于2001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婴幼儿。因此孙女士认为此次安置房屋中的一居室和“零居室”是安置给王某某的,考虑安置房屋为小产权房,故要求该两套房屋归王某某居住、使用。 针对王某某的起诉,王先生及其父亲认为安置房屋的取得是基于拆迁王先生父母的宅基地和房产,拆迁安置办法中确定的只是购房资格,并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如果想获得安置房,还应该向村委会申请购买并交纳购房款。在拆迁过程中,孙女士曾明确表示放弃购买安置房屋,安置房屋最终系由王先生的父母购买并交纳购房款。因此,诉争的两套安置房应为王先生父母的财产。王某某尚年幼,孙女士的只是借用儿子之名起诉,真实目的是想自己侵吞房产,最终将房产变卖或挪作他用。 考虑到双方的特殊关系,承办法官给双方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但终未能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诉争两套房屋均系依据村委会的拆迁安置办法中针对生于2001年1月1日至搬迁上楼奖励期限内出生的婴幼儿的规定而安置。综合此次拆迁的被安置人口的情况,王某某理应享有优惠购买诉争房屋的资格和权益。诉争房屋已实际交付安置,王某某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占有使用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法院同时指出,购买涉案房屋所需全部费用亦应由王某某负担。判决后,王先生及其父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驳回了王先生及其父母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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