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都在搜

微信扫码登录

使用验证码登录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松原都市网 吃玩乐购 我爱美食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
+发表新主题
分享
开启左侧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复制链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shenpeng 发表于 2014-2-12 15:03:42 浏览:  201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近年来,我市逐渐兴起通过放飞“孔明灯”祈愿、表达新年祝福的习俗。特别是春节、元宵节等传统节日,放飞“孔明灯”进入高峰期。“孔明灯”又称“心愿灯”、“天灯”,属于明火,外焰温度高达摄氏300度,燃烧后上升,高度可达4000米。燃放时间、地点、高度均不确定,对航空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建筑物以及易燃易爆单位等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存在火灾隐患。春节过后,气候转暖,天干物燥,燃放“孔明灯”极易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严禁从事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活动。为有效防止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禁止燃放“孔明灯”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加油加气站、油田企业周边、油库、燃气储备站、可燃物资仓库、森林防火重点区等场所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工商部门要依法取缔并没收产品;对在禁售区内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点,有关执法部门要予以清理。
三、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生产、销售和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都要积极予以劝阻和举报。市工商局、市**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查处。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居委会、村委会要大力开展禁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积极配合“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