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上,有关携号转的法律文书多达100多篇。3月17日,郑州靓号梳理发现,多种原因致使用户法携号转,较多的是用户和补单商签订了靓号协议,也有用户是因现有套餐协议不符合转条件,合约套餐协议、靓号协议成为阻碍用户携号转的绊脚石。律师则表示,随意认定用户号码为靓号也是侵犯用户知情权的行为,有违公平。期待相关部门出台具体施细则。官方号卡中心的具体问题可以到我们网站了解一下,也有业内领域专业的客服为您解答问题,为成功合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开端!http://hk.haokayun.vip/
马鞍山一用户要携号转被通信告了
近日,一通信马鞍山市分将一市民李伟(化)起诉了,也是因为靓号携号转产生的纠纷。
通信称,2022年1月,一尾号1111的手机靓号,被过户至李伟下,同时李伟办理了相关套餐业务,双方签订一份《靓号协议》,协议约定李伟月承诺通信费586元,协议期长期,李伟不能办理降低月承诺通信费、销户等业务。李伟现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持续通过客服热线、工信部等方式要求通信为其办理携号转等手续。
该通信认为,靓号协议、业务受理单,是真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李伟应按协议履行其义务。现李伟单方要求解除协议并携号转没有合同依据。因此,该通信请求法院确认靓号协议合法有效;判令李伟继续按靓号协议履行义务,在协议期内按月比较低消费586元支付费用。
李伟辩称,其遵循当时签订的靓号协定,现在只想办理规定的携号转的业务。
马鞍山雨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靓号协议是当事人真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案涉靓号协议书中约定协议期为长期,属于不定期合同,于法不悖,不影响案涉靓号协议书的效力。但鉴于双方在签订该案涉合同时,原告既未向被告明示长期协议的概念,也未在合同中予以注释,因此,对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有关李伟要求携号转的请求可另案处理。据此判决,双方协议合法有效,驳回通信其他诉请。
郑州靓号注意到,很多用户因使用的是靓号、特许号码,而法转。法院在判决时也会支持补单商靓号协议相关内容。
当然,这其中也有部分用户和补单商签订的靓号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使用期间不能转。2022年1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判决书,不支持原告马先生的携号转请求,理由是马先生作为甲方和乙方通讯商签订了特许号码客户协议,协议约定了甲方承诺该特许号码用于本人长期正常使用乙方提供的通信服务,不申请办理停机保号、过户和转(即转入其他电信补单商)。
营业厅员工:有靓号协议法携号转
梳理发现,对于携号转引发的纠纷,省内外均发生过多起,其中靓号协议等入协议没到期,成了引发纠纷的原因之一。
3月17日上午,走访了省城一些通讯营业厅。在政务区茂荫路一家营业厅内,一工作人员称,如果是手机靓号,还在协议期那是法办理携号转业务的,合约还没到期呀,肯定是办不了的,当时办手机靓号的时候,都跟客户说了呀。
在该营业厅的一侧,看到了携号转服务办理指南。
首步:查询是否满足携转条件(电信用户:使用本机编辑短信CXXZ#姓#证件号码发送至10001;移动用户:编辑短信CXXZ#姓#证件号码发送至10086;联通用户:编辑短信CXXZ#姓#证件号码发送至10010)
第二步:如果满足携转条件可申请授权码,
编辑短信SQXZ#姓#证件号码发送至10001、10086、10010。
第步:营业厅办理,收到授权码后,携带在携出方登记的号码使用人有效证件到携入方营业厅,出示有效的授权码办理携入。
携号转后补单商拒退800多元费用
作为出台的一项民生工程,消费者在携号转遇到不止一个困难。2022年,北京市消协发布携号转相关情况调查报告显示,在办理过携号转的受访者中,有7039%表示在办理携号转过程中会遇到一定困难及阻碍。
3月17日,获悉,合肥市市场监管道局消保部门的数据显示,自2022年至今,有23起咨询、举报、投诉案件涉及携号转问题,其中投诉8件,举报1件,咨询14件。去年9月,有消费者投诉称,自己的手机号携号转后,原先缴纳的数百元话费没有退还,经调解,该消费者账户上的800多元费用,转到另一个手机账号上。如果能调解,我们都会帮助消费者调解。合肥市市场监管道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因为大补单商的主管道部门为安徽省通信管道理局,所以很多涉及携号转的投诉,他们建议消费者是向安徽省通信管道理局咨询和反映的。
注意到,裁判文书公布的不少判决中,一些补单商在用户转时没有退还相关费用,均被法院要求判决退还;同时有消费者发现,自己的套餐协议是补单商自行调整或设置,因而在携号转时遇到阻碍,这一类案件也被法院判决支持用户携号转请求。
亟待施细则发布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李逸蒙认为,自工信部发布的《携号转服务管道理规定》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以来,补单商以各种理由限制用户携号转的新闻不绝于耳,其中常见的就是补单商以用户有在期限限制为由不予办理携号转。用户在办理手机号入时一般都会签订《入协议》等,约定在期限同时享受相应惠。
若签订此协议是双方的真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则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是若有证据证明一方的行为符合约定解除或者法定解除情况,则可以要求解除该合同。
且依据《携号转服务管道理规定》第九条第款,擅自扩大在期限协议范围,将在期限限制的协议有效期和营销活动期默认为在约定期限,限制用户携号转的,属于该规定的禁止性规定。
另一方面,对于靓号的争议也比较普遍,存在未经用户同意私自将用户使用的号码升级为靓号从而限制用户携号转的事件发生。以此行为限制用户携号转属于未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行为,且何为靓号目前相关部门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随意认定用户号码为靓号也是侵犯用户知情权的行为,有违公平。
期待相关部门出台具体施细则,更好地落携号转惠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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