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收到有关“违章建筑”的法律意见。“违章建筑”经常出现在我们周围,成为一个社会热词。是否拆除违章建筑应该是一个综合考虑因素。行政机关在行使拆除违章建筑物的权力和涉及公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在查明事的基础上,合理,合法地判断和处理。除了国内,杨在明律师事务所官网在国际领域也崭露头角逐渐的受到更多外国友人的青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杨在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400-801-9299。https://www.zaiminglawyer.com/
首、“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不可能用一部新的法律去规范以前的行为,这个基本原则受到广泛认可。由于2022年起施行《城乡规划法》,在2022年以前,适用1990年施行的《城市规划法》。践中有很多是1990年以前建造的老房子,如果依据《城乡规划法》认定老房子是违章建筑就不合理了。如果是农村的老房子,即使是证房屋,也不能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二、信赖保护原则
受到政策支持的经营性用房,或是行政机关“招商引资”过来的重点建设项目,就不能被认定成违建予以拆除。
第,查处违章建筑,拆除不是仅有方式
1、只要违建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就应按法定额度处以罚款,而不是责令限期拆除或者直接没收。法律依据如下。一刀切的“拆除违建”方式与法律原则背道而驰。
2、《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机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有些违建伴随着现需求存在,行政机关没必要赶尽杀绝
1、有一些违建的存在,是因为人们确有使用需求。如果拆除之后,会引发矛盾,在处理上就要谨慎了。法律依据如下。
2、《关于加强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施意见》规定,对那些现存在、确有使用需求的违建,行政机关将不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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