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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由该法律规定可知,证房是否能够获得补偿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建筑的,不给予补偿。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认定为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进行拆迁的,是没有拆迁补偿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建筑建的救济途径
(一)建筑在被行政主管机关定性之前,依法应受到保护
按照物权法的基本原理,除了主财产之外,只要有物存在,就必然存在着物权。就建筑而言,在被行政主管机关确认为建筑之前,已经被建筑的所有权人际控制着,因则建筑的所有人享有着对该建筑的际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对建筑材料的合法占有而享有的,故法律应当予以适当的保护。
任何部门在未经规划部门对建筑进行合法性认定前,私自强制拆除,必然侵害所有权人的权利,所有权人有要求私自强拆行为人给予补偿。
(二)建筑的拆除一定要按照法律程序规定,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拆除都是可以抵制的。
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首先应确定自己的厂房是否属于违建建筑,同时,拆除单位尽拆除建筑的目的是为了达到推进与自己利益关系的工程进展等目的,建筑的所有权人只要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自己申请复议的权利等等,必然可以使拆除单位的进展放缓,这样就能为建筑所有权人争取得到谈判、补偿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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