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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比较终裁决。
救济途径
首先,先向作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生、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
省级人民作出复议决定后,若对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两种救济方式:
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省级人民作为被告的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理,二审法院是省高院。
二是向申请裁决。这种情况下,作出的裁决为比较终裁决,当事人不能再启动复议或者诉讼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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