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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天下上海离婚诉讼案:隐瞒已婚事与异性交往并导致2025/1/1 23: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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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天下上海离婚诉讼案:隐瞒已婚事与异性交往并导致2025/1/1 23:00:46

一如既往 发表于 2025-1-1 23:00:46 浏览:  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海离婚诉讼案律师讲述案件经过:隐瞒已婚事与异性交往并导致怀孕引产广州诈骗罪刑事律师的相关知识也可以到网站具体了解一下,有专业的客服人员为您全面解读,相信会有一个好的合作!http://www.tiyi.net


一审诉讼请求


甲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乙男赔偿甲女医疗费4092933元,误工费783057元,营养费3000元;


2判令乙男赔偿甲女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乙男承担。


一审认定事


甲女现涉案陈述,双方于2022年9月上相识后以男女朋友义交往,当时甲女婚姻状况系离异,乙男称自己婚姻状况为离异;后双方于同年10月26日在甲女家中发生性关系,后双方又多次发生性关系。


2022年4月19日甲女检查确认怀孕后告知乙男,乙男则要求甲女引产,现有双方聊天记录中显示乙男致甲女亲爱的,这个事情真得很头疼,对吧,因为之前的话,我也跟你说过就是现阶段的话,我也不想要孩子,对于你的话我肯定是100%的这种疼爱,然后呢,你也知道不管什么时候我都不会不要你的,但是对于这个孩子,我觉得真得现在来的不是时候…。


此后,甲女于2022年4月25日独自前往医院检查时即要求住院,甲女遂自己交纳了住院医疗费用,后在2022年4月27日由乙男陪同下做了引产手术,乙男当时在《流产手术知情同意书》家属栏签字,与患者关系栏写明为夫妻。


甲女现陈述其在引产出院后,多次联系乙男均不予理会甲女,也没有支付引产的医疗费用。此后半年来,甲女精神低落,时常哭泣,曾就诊于北京安定医院,初步诊断为抑郁发作;甲女亦提交单位误工证明,显示单位知其引产手术请假减扣工资之情况。


现甲女认为乙男对其健康权造成侵害,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一审法院另查明,乙男时年与甲女交往时之婚姻状况为已婚。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甲女陈述因与乙男交往过程中的流产问题导致医疗支出及工作、健康受影响,诉求乙男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营养费合计7599元,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乙男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乙男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本案庭审诉讼,视为其放弃了涉案相关诉讼权利;乙男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一审法院依据当庭查明的事及证据材料,依法做出处理。


一审法院根据涉案之证据材料、双方的婚姻状况情形以及交往过程、引产环节、及甲女引产后的后续状况,认为乙男的涉案行为对甲女的身心健康等造成了相关困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甲女涉案诉求予以支持,但应结合甲女方的相关因素予以一并考量,故现酌定乙男给付甲女涉案引产所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合计为40000元,另判令乙男给付甲女精神抚慰金10000元;对甲女涉案其他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据此判决:


一、乙男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甲女涉案医疗费用、误工费及营养费款合计四万元整,另给付甲女精神抚慰金款一万元整;


二、驳回甲女涉案之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主张


乙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甲女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和理由:乙男并未对甲女的健康权造成侵害,所以甲女一审诉求中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产生都与乙男关。乙男与甲女只是普通朋友关系,乙男并非故意隐瞒婚姻情况,双方聊天记录内容可以看出做引产际是甲女本人的意愿,乙男去看望甲女只是出于朋友之间的关心。乙男与甲女不是夫妻关系,乙男虽然当时在《流产手术知情同意书》中与患者关系栏写明为夫妻,但乙男写的夫妻不能作为相关证据。二审法院裁判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乙男提交双方微信聊天截图2页,证明双方只是朋友关系。甲女认可乙男提交证据的真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甲女提交双方微信聊天截图42页,证明双方系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乙男隐瞒自己已婚事,且在甲女陈述有了乙男的孩子后其并未提出任何质疑。乙男认可甲女提交证据的真性,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乙男称双方交往期间,甲女从未问过其婚姻状态,自己也没有说过,否认向甲女说过自己是离婚状态,同时表示与甲女从未发生性关系。甲女对乙男上述陈述内容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的证明效力亦予以确认。上述事还有二审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乙男虽上诉称其与甲女系普通朋友关系,甲女因引产导致的各项损失均与其关。但是,根据在案证据及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合双方交往情况、引产前后双方沟通过程及双方婚姻状态等,本院认为,乙男该项上诉意见,没有事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乙男应就其涉案行为对甲女的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关于各项损失的赔偿金额,系由一审法院根据本案际情况予以酌定,标准和数额合理,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乙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百七十条首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这个案例,我们来了解一下,怎么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赔偿金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权、肖像权、誉权、荣誉权;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肖像、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长时间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会审理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人民法院赔偿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以公民的人身权益遭受侵犯为前提条件,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赔偿会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死亡、残疾(含精神残疾)或者所受伤害经有合法资质的机构鉴定为重伤或者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的,应当认定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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