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都在搜

微信扫码登录

使用验证码登录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发表新主题
分享
开启左侧

洞察【诉讼期限】比较高法院案例: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

[复制链接]

洞察【诉讼期限】比较高法院案例: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

四通八八 发表于 2024-12-30 00:05:41 浏览:  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裁判要点】对于现在的市场行情来看,杨在明律师收费标准有着极具优势的发展前景和极其优越的生态环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杨在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400-801-9299。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news/22481








一般情况下,只要行政机关存在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即持续负担作为义务,该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特别是在行政相对人已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申请时,行政机关更应及时有效履行。此外,行政机关对其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亦不因行政相对人的履行申请而转变为依申请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即此种情形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起诉期限。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比较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2)比较高法行申90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洁,女,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546号。







原审第人武汉泰宇置业有限。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政院小区1幢。







再审申请人余洁与被申请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会(以下简称东湖管委会)、第人武汉泰宇置业有限请求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鄂行终4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余洁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东湖管委会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和理由为:余洁在房屋被拆除后从未间断向东湖管委会主张权利,二审裁定认定其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错误。东湖管委会未履行行政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余洁随时可请求东湖管委会履行法定职责,不涉及起诉期限问题。一审法院主动审查并适用起诉期限规定,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认为其房屋被拆除,主张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故给予被征收人予以安置补偿系征收人应当依职权履行的法定职责。一般情况下,只要行政机关存在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即持续负担作为义务,该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特别是在行政相对人已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申请时,行政机关更应及时有效履行。此外,行政机关对其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亦不因行政相对人的履行申请而转变为依申请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即此种情形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起诉超过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余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首百一十六条首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