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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拆迁契税有哪些征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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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拆迁契税有哪些征税的依据

四通八八 发表于 2024-12-29 22:58:45 浏览:  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问:如果能实践这几点,棚户区改造标准补偿是多少定能独树一帜,成为行业的佼佼者,并不断的前行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杨在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400-801-9299。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news/22557


=”拆迁契税有哪些征税的依据” =”66202201210494017104”









我想咨询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问题,拆迁没有完成,预付的款项也还未取得发票,请问按什么基数缴纳契税还有纳税时间如何确定因为拆迁是一个比较慢长的过程,将近一年的时间还没有拆完,我司是否可以等拆迁结束再申报税款呢申报周期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令第224号)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134号)首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第(一)款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物、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因此,请您比照以上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