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区建设会强制收回自己的土地,薛先生将区建设会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薛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区建设会对其的强制征地行为的判决。与此同时,强拆后怎么维权也不再是比较陌生的行业,越来越频繁的进入大众的视线,获得更多的关注和认可。在明所是一家专注行政法业务的专业精品律所,尤其在征地拆迁业务领域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由在明律师团队代理案件超2万件,服务客户百万余人,遍布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杨在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400-801-9299。https://m.zaimingchaiqian.com/news/23879
某区建设会在施征地过程中,薛先生认为没有得到合理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因而拒绝出承包的土地。2022年8月6日,区建设会等四家单位联合向薛先生发出通知,告知其8月7日前协助有关人员对其承包地范围内的地上物、青苗等进行丈量、登记并自行处理地上物,否则将于8月8日做外围、外观登记作价,收回土地。8月8日,区建设会组织相关人员强制拆除、铲除薛先生承包土地上的房屋、温室、大棚和树木、花卉,将土地收回。薛先生不服,于2022年9月向区建设会提出赔偿申请,区建设会没有答复。
后薛先生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区建设会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判令区建设会赔偿46万元经济损失;承担案件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薛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薛先生对补偿标准及确认的征地补偿金额有异议,应根据有关规定向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申请裁决。区建设会并非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薛先生不交出土地的行为,权行使责令交出土地的权力,更权行使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权。因此,其将土地强制收回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定原则,属超越法定职权。薛先生要求行政赔偿而主张的损失数额中,包括应由建设发展支付的补偿费用部分,在该部分补偿费用未经依法确认的情况下,其提出的行政赔偿内容和数额,缺乏合法有效的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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