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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房屋、土地的征收过程中,因相关部门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拆除导致被征收人房屋等相关财产受到损害的,为了确保被征收人因相关部门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拆除行为而导致财产损失获得的行政赔偿,不少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拆除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相关行政机构应该依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作出行政赔偿,这一做法是赔偿法关于“直接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比较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2)比较高法行申8578号
经过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合法财产利益的,受害人有权利向有关部门取得赔偿。第十二条又规定,赔偿的主要方式为支付赔偿金。第十六条第(四)、(八)项规定,侵犯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侵害,对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原则上应该依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在征收房屋、土地过程中,对因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拆除导致被征收人房屋等相关财产受到损失的,为了确保被征收人因相关部门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拆除行为而导致财产损失获得的行政赔偿,不少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拆除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相关行政机构应该依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作出行政赔偿,这一做法是赔偿法关于“直接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
一、二审判决,对星城作出行政赔偿,依照长沙市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进行,该法律并没有不当之处。但是星城主张,在二审判决确定赔偿款时,应该按照103号令和23号通知规定,应该支付延期的过渡补助费。然而,103号令附件“关于企业房屋补偿标准”表4-3中,根据相关规定,根本没有所谓的“延期过渡补助费”,过渡补助费的规定的标准为,乡(镇、街道)、村企业房屋每平方米每月补助25元,过渡期为24个月。
同时,在1102AHDA号估价报告中,已经很清楚的把2年的过渡补助费计算在内,也就是说二审判决赔偿金额已经包括了24个月的过渡补助费。星城要求依照103号令和23号通知规定,增加“延期过渡补助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以此为原因申请审批,本院是不会批准的。
从上文中可知,星城申请的增加“延期过渡补助费的情况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沙市星城 家具业有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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