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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长春市区范围内通行的“黄标车”实施限制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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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长春市区范围内通行的“黄标车”实施限制通行

無間人生 发表于 2014-4-28 23:17:18 浏览:  130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吉和网4月28日报道 28日,记者从长春市环保局获悉,长春市政府日前下发《关于对“黄标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简称《通告》),规定从8月初开始,对长春市区范围内通行的“黄标车”实施限制通行。
长春共有9.26万辆“黄标车”
什么是“黄标车”?它是指经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合格,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但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发动机汽车或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发动机汽车。具体为2001年10月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总质量≤3.5吨的汽油客、货车;2003年7月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总质量>3.5吨的汽油车。2008年7月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车。
近年来,长春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一直以每年15%以上的速度递增。截止到2013年底,长春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41.42万辆,其中,汽车95.88万辆,共有各类“黄标车”9.26万辆,占全市汽车保有量的9.7%。
这部分汽车大多没有安装有效的尾气排放控制系统,尾气排放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要求。据测算,1辆高污染黄标车相当于 5辆国Ⅰ车、7辆国Ⅱ车、14辆国Ⅲ车、28辆国Ⅳ车污染物的排放量。
目前,长春市高污染黄标车,占全市汽车总量不到10%,但主要污染物排放却占全市汽车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0%以上。2013年,长春市机动车排放一氧化碳(CO)36.77万吨,氮氧化物5.44万吨,颗粒物(PM)0.52万吨。2013年,长春市“黄标车”一氧化碳排放量20.89万吨,占汽车排放量的60.5%;氮氧化物排放量3.13万吨,占汽车排放量的64.2%;颗粒物排放量0.40万吨,占汽车排放量的83.0%。
重污染天气绕城高速合围区域禁行“黄标车”
《通告》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每日6时至20时,三环路以内区域禁止“黄标车”通行。
三环路以内区域包括:西环城路-自立街-安庆路-东风大街-兴顺路-蔚山路-盛世大路-南环城路-生态大街-卫星路-东环城路-北环城路-西环城路合围区域(不含以上道路)。
从2015年1月1日以后,每日6时至20时,四环路以内区域禁止“黄标车”通行。四环路以内区域包括:西湖大路-超达大路-南四环路-卫星路-世纪广场-世纪大街-南湖大路-洋浦大街-102国道-龙湖大路-北四环路-西四环路-西湖大路合围区域(不含以上道路)。
《通告》规定,长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下达大气重污染Ⅱ级橙色预警或Ⅰ级红色预警信息之日起,至宣布预警信息解除之日止,每日6时至20时,绕城高速合围区域(不含绕城高速)禁止“黄标车”通行。
交通管理部门将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据了解,两年内新车注册和外埠迁入长春市的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获得长春车辆牌照后,应马上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长春市19家机动车检验机构中任意一家免费申请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在用机动车参加环保定期检验的车辆,合格后直接在环保检验机构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后,应当立即将合格标志粘贴在机动车前风挡玻璃右上方,未按规定及时粘贴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将受到罚款。
违反《通告》规定,驾驶“黄标车”在限制通行的时限、区域内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执行紧急任务的警务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和公交、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出租车除外。 (赵宇)


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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