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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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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有关政策

博弈 发表于 2014-2-17 16:08:12 浏览:  103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市调整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有关政策

  为提高城镇医疗保险门诊就医待遇水平,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我市制定印发了《关于调整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有关政策的通知》(松人社通字[2013]79号),对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和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统称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一是统一起付标准。统一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起付标准,每年只收取一次,标准为每年每人200元。

  二是统一年度最高支付额度。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额度为:

  1、肺心病:2000.00元。

  2、慢性肝炎:2000.00元。

  3、类风湿性关节炎:1500.00元。

  4、冠心病:1800.00元。

  5、脑血管意外后遗症:2000.00元。

  6、精神分裂症:2000.00元。

  7、糖尿病胰岛素治疗:2500.00元。

  8、高血压:1800.00元。

  9、慢性支气管炎:1500.00元。

  10、支气管哮喘:2000.00元。

  11、风湿性心脏病:1500.00元。

  12、系统性红斑狼疮:1500.00元。

  三是扩大申报范围。参保人员根据自身患病情况,可最多申报三个门诊规定病种,每个病种支付限额之和乘以相应系数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两个病种的系数为0.8,三个病种的系数为0.7。

  四是扩大个人帐户使用范围。以统账结合形式参保的人员因门诊慢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一个年度内个人帐户只清零一次,个人账户清零后方可享受待遇,在随后的就诊过程中,个人帐户可以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

  五是统一申报程序。参保人员须按有关通知或公告的内容到指定医院按规定申报,逾期未申报,视为参保人员自动放弃申报,待遇不补。

  上述政策调整将给我市参保职工、居民带来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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