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前地区是重要的人流和物流集散地,是展示长春市形象的“窗口”。为了维护火车站地区公共秩序,近日,《长春市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经长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月9日起施行。2009年8月8日起施行的《长春市站前地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管理范围包括站南、站北和西站所辖区域 据了解,规定中的火车站地区,是指由市政府划定的长春火车站站南地区、站北地区和长春西站所辖区域。 长春火车站站南地区:以站前广场为中心,长白路东至东三条;胜利大街、黄河路东至东一条(东一条:长白路至黄河路段);人民大街南至长江路与四平路交会处;杭州路:人民大街至汉口大街段;汉口大街、丹东路西至西一条(西一条:辽宁路至汉口大街段);辽宁路:西至西三条东侧建筑红线交会处;北至南站房一步台阶下。 长春火车站站北地区:以北站前广场为中心,东至铁北二路与九台路交会处;西至凯旋路(凯旋路:西桥洞至铁北二路北侧建筑红线段的中心线以东);南至北站房建筑红线;北至铁北二路建筑红线;北人民大街北至台北大街。 长春西站地区:以西站广场为中心,东至南阳路中心线;西至双丰大街中心线;南至站前街中心线;北至落客平台铁路站舍建筑红线;落客平台东至南阳路交会处、西至双丰大街交会处。 擅自占道经营最高可处1000元罚款 在火车站地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从事咨询、展览、宣传或者经营活动;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公益性活动的,应当经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批准,并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貌。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批准在火车站地区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占道费。 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最高罚3万元 在火车站地区设置户外广告、商业性牌匾,进行门面装饰以及利用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并经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批准。 违反上述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广告设置版面的总面积予以处罚:面积在十平方米以内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面积超过十平方米(含十平方米)、不足五十平方米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面积超过五十平方米(含五十平方米)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火车站地区禁止机动三轮车通行 禁止在火车站地区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悬挂物品。违反规定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的罚款。 火车站地区禁止下列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传单、香口胶、食品饮料包装物等废弃物;2.乱倒污水、污物及从车内、楼上抛撒废弃物;3.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4.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责令清除,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在火车站地区营运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应当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在指定站点依次靠路边停车。不得并排停靠或者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揽客、上下乘客。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另外,在火车站地区禁止机动三轮车通行。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等车辆有违法行为的,由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记者 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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