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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乡村教师收入将超过城镇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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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乡村教师收入将超过城镇教师

南丁格尔 发表于 2013-11-19 16:27:47 浏览:  131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人民网北京11月19日电 教育部、财政部9月13日印发《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连片特困地区义务教育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以下简称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今天上午,教育部相关负责人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为什么要在连片特困地区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答: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归纳起来,有三个背景。

一是法律法规和中央文件的明确要求。《教师法》《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都有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津补贴标准的要求。今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明确提出:“设立专项资金,对在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

二是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1亿多学生,620万专任教师,均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教师总数的70%左右,农村义务教育是我国义务教育的重中之重。发展义务教育,重点在农村,关键在教师。但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边远贫困地区尤其是连片特困地区的教师工作任务繁重,条件艰苦,交通、通讯等生活成本较高,生活压力较大,难以稳定和吸引优秀人才在这些地区任教。对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给予适当生活补助,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农村教育的重视,对农村教师的关心,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实践,有利于增强农村教师职业吸引力,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是各地探索取得初步成效。全国有600多个县积极探索对农村教师发放补助,受益教师达100万人,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农村教师“下不去、留不住、干不好”的情况,对于稳定农村教师队伍、吸引教师到农村任教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标准越高的地区成效越明显。例如,湖南省泸溪县对村小和教学点教师发放岗位津贴最高达1200元,出现了每年有近200名城镇学校教师自愿申请到农村学校任教的喜人局面。各地的探索实践方向对、效果好,但要切实提高农村教师职业吸引力,需要将分散的探索整合成制度安排。考虑到该项工作所需资金投入较大,地方财力有限,特别是边远、贫困、民族地区经济较为落后,单靠地方财政推动这项工作难度较大。为鼓励地方扩大实施范围、提高补助标准,需国家层面给予支持和引导。

2.问: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从何时开始实施?哪些人员可以享受?补助标准具体是多少?


答:考虑到各地情况复杂,差异性较大,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不宜制定统一的标准,而是按照 “地方自主实施,中央综合奖补”的原则实施。按照这一原则,地方是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责任主体,自主实施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具体实施时间、补助范围和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等,均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3.问: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来源是什么?

答:按照“地方自主实施,中央综合奖补”的实施原则,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从2013年开始,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中增列综合奖补资金,将义务教育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奖补因素之一,对已经实施这一政策的地方给予奖补。综合奖补资金可以由省级财政统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保障经费机制改革的相关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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