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愿住院 “被精神病”有“伸冤”途径
《精神卫生法》如何保障“被精神病”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在做客人民网,接受记者采访时,从具体就医的角度对法律进行了详细解读。他指出,“被精神病”者即使已经住院,也有“伸冤”的途径。
非自愿住院需满足两个标准
《精神卫生法》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之上,明确规定了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两个标准,一个标准是患者必须是经过明确诊断是严重的精神障碍。第二,必须出现伤害自己的行为和危险,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和危险。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满足了这两个条件,患者才能够被非自愿地予以住院,如果不满足条件,不管是什么样的精神疾病,都要实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相对的,不仅是自愿住院,也要符合医学判断的标准。如果医生判断疾病可以在门诊治疗,用不着住院,患者不能强迫医生要求自愿住院,这是挤占有限的公共卫生资源,对急需住院的患者不公平。
三日之内提出再次诊断要求
法律所规定的再次诊断和医学鉴定,主要针对的是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并不是针对自愿治疗的患者。自愿治疗的患者不同意医生的诊断可以不住院,牵涉不到再次诊断的问题。
非自愿住院的,入院以后不同意,可以在三日之内就提出要求再次诊断,医生必须再次诊断。再次诊断时,原来的诊断医生不能给患者做再次诊断,必须是另外两名符合资质的医生做再次诊断,可以向同一家医院提出再次诊断,也可以向别的医院提出再次诊断。如果对再次诊断的结果不服,还可以申请司法机构进行医学鉴定,医学鉴定再不服,可以提起法律诉讼。再次诊断的结论不仅限于医学诊断对不对,更重要的是患者应不应该非自愿地予以住院治疗。通过这样的途径,可以起到防止“被精神病”的作用。
医疗机构有诊疗义务和权利
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有相关的诊疗义务和权利。
第一,医疗机构有接诊和及时诊断的义务。无论是否自愿来诊,医疗机构都需要作出诊断,不能拒绝,同时还要尽告知义务。《精神卫生法》第37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该将精神障碍患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除了告诉诊断以后,还有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的权利,也要告诉患者或者监护人。
此外,第39条规定医生必须遵循标准和规范精神诊疗,不能随意诊疗。如果医生违反了规范,诊疗出现问题要承担医疗赔偿责任。
第二,危害他人的患者,由医院决定是否住院。危害自身的患者,法律规定监护人决定是否应当住院,而危害他人的患者,法律规定的是监护人应当同意。也就是说,出现了患者危害他人的行为,要对公共安全着想,由医院去决定是否住院,监护人应当同意,但是监护人有权利提出申请再次诊断,提出法律医学鉴定,甚至提出司法诉讼。
对于危害他人的患者,监护人拒绝办理的可以由单位或居委会办理,这是考虑到社会的安全。如果是出院,监护人拒绝履行接患者出院的职责,法律规定有能力出院的患者可以自己出院。没有能力的患者,如果不接的话,患者本人可以依法起诉监护人不履行职责。
经过评估患者可以自己办出院
对于“被精神病”者而言,医院不再是“进得来出不去”了。对于出院的规定法律也非常明确,只要是自愿的患者随时可以要求出院,这也是防止被精神病的一个后续的关口。
如果是非自愿住院的患者,法律规定分为两个不同的情况,一种情况是,如果是因为伤害自己了,自伤、自杀的行为,非自愿住院的,出院由监护人做决定,医生要尊重监护人的意见。但是对于因为危害他人的行为,而予以非自愿住院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评估。什么时候认为患者可以出院了,必须立即通知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如果监护人不接患者,有能力自己办理出院手续的患者,可以自己办理出院。
监护人职责仅限于医疗看护
法律对监护人的责任也予以了明确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是做医疗看护。
精神卫生法所规定的本法所使用的监护人,不具备民法通则里面所指的全部的监护人的权利。他的职责限于医疗看护——监护人决定患者是否住院,在家看护的话,监护人要履行看护的职责。但如果没有法院直接宣布某某是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的话,那么在医疗文书上签字的监护人是没有权利处分患者财产的,这一条实际上在制度设计上也是对防止“被精神病”一个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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