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暴禁止令3个月仅发一份
时间:2013-3-27 19:49:44 作者:反家暴网 来源:反家暴网
今年1月1日起,按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法院可以裁定责令婚姻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这是我国法律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家暴禁止令)的首次明确“发声”。然而,记者采访了解到,家暴禁止令实施近3个月,本市法院仅发出一起家暴禁止令。“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让女性徘徊不前,法条缺乏可执行性也让法官无从下手。
现状
近3个月仅一起“禁止令”
今年1月29日,“李阳离婚案”中的原告KIM向朝阳法院递交了“人身保护令”申请,并为此提交了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手机短信等证据。朝阳法院认为,KIM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裁定禁止李阳殴打、威胁KIM。该裁定的有效期为3个月。如果李阳违反该禁令内容,将面临拘留、罚款等制裁,如果构成犯罪,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本市法院发出的首起家暴禁止令。昨天,记者从全市各法院了解到,“禁止令”出台后,一段时间内也曾有涉及家庭婚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问过这个话题,但当事人仅仅是咨询和了解后便匆匆离开,加上法院还没有接到相关的具体实施办法,“禁止令”始终停留在咨询阶段,到了最后都成了“问问而已”。
而在此前,顺义法院、朝阳法院于去年8月率先在本市法院系统试行“家暴禁止令”,然而,试行期间未受理一起家暴禁止令。“我们院目前还没有前来申请这项禁令的。”顺义法院一名法官对记者说。
调查
离婚案近三成涉暴
打老婆多是文化人
家暴禁令受冷落,是涉家暴的离婚案件少了?记者采访多家法院了解到,离婚案呈逐年上升趋势,而家暴和婚外情是导致离婚诉讼的两大原因。
“经调研,我们院审理离婚案中,涉家暴的比率是25%左右!”昨天,顺义法院一名法官说,从2010年1月至今审结离婚诉讼案件2700多件,以往审判实践显示,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的案件中最终由法院认定家庭暴力成立,并判决离婚的比例却非常低。顺义法院从2010年至今审理的认定存在家庭暴力并判决离婚的仅有7件,认定率是11.5%。此外,法院调研还发现,实施家庭暴力者文化素质较高,主要是这个群体工作压力较大,很容易产生烦躁情绪,导致家庭暴力。
“以判决方式结案的离婚案件中,有28%的女方主张遭受过家庭暴力。”市一中院一名法官说,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有28.5%的当事人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但只有3.5%的当事人获得了法院支持。法院调研显示,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现象十分严重,且当事人无法获得足够的法律保护。并且离婚案件呈现普遍性、长期性和持续性、形式多样性、隐蔽性、较大的危害性等特点。
随后,记者从本市多家法院了解到,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中,三成左右的女方主张遭受过家庭暴力。
探因
“禁止令”为何遭冷遇
原因一:“家丑不可外扬”根深蒂固
“‘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使受害妇女往往羞于寻求法律救济。这是家庭暴力长期存在的内在原因。”市一中院一名法官对记者说,只要不是达到“忍无可忍”的地步,受害者特别是女性大都是忍气吞声。
常接离婚诉讼的律师刘超告诉记者,很多涉及家庭暴力纠纷的案件中,女方被打后为了孩子和保持家庭的完整,暂时忍耐或原谅对方,被打后默不作声,第二天照常生活。之后,当女方再次遭到暴力后,依然没有反抗,时间久了,竟然成了一种习惯。
原因二:“禁止令”缺乏可执行性
“‘禁止令’出台本意是好的,但一些内容很难执行。”顺义法院的一名法官说,“禁止涉‘暴’一方进入申请人生活区200米范围内,这个该由谁来监控?不许打电话、发短信骚扰申请人,这个谁来执行?”“禁止令”的出台是因为一直以来公权力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明显滞后,但“禁止令”出台后,其中的一些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很难变为现实,因此目前只能起到“威慑”的作用,或许随着大家维权意识的提高,家庭观念的改变,“禁止令”会变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保护自己的一种途径。
记者采访了解到,一些离婚案件中,的确有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过“禁止令”,但法院没有立案,原因同样是无法实现禁止令内的相关内容。“法院说无法执行,但我们还是拿着申请‘唬’住了当事人。”北京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超说,在他代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男方存在家庭暴力,既不肯离婚,还扬言将继续打骂妻子,刘律师只好将“禁止令”的申请交给法院,并警告对方,将申请限制男方的一些个人活动。在这份“禁止令”的震慑下,对方才同意了离婚要求。文/本报记者 侯毅君
相关法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包括:
1. 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2.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3.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4. 有必要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5. 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经常出入的场所200米内活动;
6. 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7. 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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