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除了国内,拆迁房屋补偿在国际领域也崭露头角逐渐的受到更多外国友人的青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杨在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400-801-9299。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对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项具体条件的规定,首是合法,第二是合理,第是可行。此条要求是需要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定时遵守的基本准则。
拟定方案需报市、县级人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租赁情况、区位等内容予以调查拟定出的征收补偿方案,需要报请市、县级人民。
市、县级人民组织论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此环节的论证,是部门内部的论证,即市、县级人民会组织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条例进行论证。主要内容包括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公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屋征收范围是否科学合理等。一般各地方会出台相关条例、规定,存在有书面论证、举行论证会等形式。
公布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修改后,市、县级人民应当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有许多,例如调查问卷、座谈会、论坛会等。一般各地会对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方式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从而避免“走过场”情况的出现。
公布征求的意见以及修改情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市、县级人民收到征求意见后,应该对征求意见进行梳理、归纳和公布。其中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点:(1)征求意见的数量、基本内容和特点;(2)相关的调研、论证情况等;(3)征求意见情况报告。
除了上述的一般征收补偿方案的确定过程,如果被征收房屋是属于旧城区改建的情况,那么还存在特殊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由于旧城区改建存在人数多、范围广、情况复杂等特点,还往往面临着促进城市发展与保障居民利益的冲突,会有特殊环节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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