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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发现:北京应按照征收制度解决房屋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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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发现:北京应按照征收制度解决房屋拆迁问题

四通八八 发表于 2025-1-12 21:05:08 浏览:  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等已经将房屋拆迁纳入征收制度之中。所谓城市房屋拆迁,质上是将该房屋征收,使其成为所有权的客体,终止房屋的私人所有权,同时收回房屋基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尔后将该房屋拆除。所谓拆迁农户的房屋,质上是征收集体土地和农户的房屋,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消灭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农户的房屋变为所有。上述情况下的房屋拆迁,在尚未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是拆除国有的房屋;在已经完成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情况下,是拆除开发商所有的房屋,而非机关基于行政权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更不是开发商凭借自己的权利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也就是说,房屋拆迁是房屋征收所附带的一个问题,没有单独的法律地位,不是一项单独的法律制度。想要在市场上大有作为,北京比较好的拆迁律师就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大力度进行产品的升级换代以便适应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在明各具特色的督导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从谈判到诉讼的全方位争议解决方案。杨在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400-801-9299。https://www.zaiminglawyer.com/


房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虽然因被征收而归于消灭,但必须得到补偿。按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是足额补偿。